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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积金上限
乌鲁木齐公积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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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积金上限

乌鲁木齐公积金上限缴存比例是12%。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4306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5834元,较上年增加1550元。其中,个人月缴存额为2917元,单位月缴存额为291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乌鲁木齐公积金上限
提示:

乌鲁木齐公积金上限

乌鲁木齐公积金上限缴存比例是12%。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4306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5834元,较上年增加1550元。其中,个人月缴存额为2917元,单位月缴存额为2917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两部分组成:单位月缴存额与个人月缴存额,两部分缴存额均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公积金缴存条件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缴存,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公积金基数怎么算
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计算包括: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下: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提示:

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法律分析: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等结算业务。 法律依据:《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五条 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省市单位驻乌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无固定用工单位人员将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含外籍人员)。

乌鲁木齐公积金最高基数是多少?
提示:

乌鲁木齐公积金最高基数是多少?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上限为27297元,依据乌鲁木齐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三倍(109187÷12×3=27297)元,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6552元。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700元,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对外公布的乌鲁木齐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计算月缴存额下限为170元。2022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12%(取整数值),单位可以在上述比例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一、公积金购房类提取要件:
1.身份证原件;
2.夫妻双方均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申请提取的,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契证》原件(没有的,需提供纳税申报表);
5.集体土地产权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乡镇级以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房屋价值证明。回迁住房购房金额难以判定的,需提供增加面积税费发票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尚未发放的除外)。
二、公积金租房类提取要件:
1.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未婚或离异需提供单身证明;
3.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书》;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